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97號
原 告 李小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虹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