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597號
PCDV,108,婚,597,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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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97號
原   告 李小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虹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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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