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398號
PCDV,108,婚,398,2019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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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玉沛間因本院108年度婚字第398
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
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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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