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03號
PCDV,108,司聲,603,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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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文 
人         


相 對 人 謝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一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9105),准予變換為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7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7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 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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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