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其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游周阿嫌、游雪玲、游文
雄、游文鐘、游文輝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游
周阿嫌等5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游周阿嫌、游雪玲、游 文雄、游文鐘、游文輝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游周阿嫌等 5人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游周阿嫌等5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 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游周阿嫌等5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游周阿嫌等5人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裁全字 第27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 院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108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423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游周阿嫌等5人提出之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件之裁定查核無訛,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游周阿嫌等5 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游周阿 嫌等5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