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02號
PCDV,108,司繼,80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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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王志聰(即被繼承人邵張玉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邵張玉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邵張玉珠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邵張玉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 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 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84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邵張玉珠之遺產管理人,並以本 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4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且經登報在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查明被繼 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及申報遺產稅等 各項職務之進行,並代墊管理費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爰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以利參與分配等語,並提 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裁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本院民事執行處委拍)通知、公示催告登報報 紙節本、登報廣告費、裁判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邵張玉珠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3 年度 司家催字第184 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 付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00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上開收據在卷足憑。而本件被繼承人邵張玉珠無親屬會 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 報酬,自屬有據。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



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 除調查遺產、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事項 外,尚為強制執行進行程序之當事人,並因此具狀處理相關 事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 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 可能墊付費用等情狀,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 待完成,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代墊 費用2,000元)金額核定為3萬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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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