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824號
PCDV,108,司促,25824,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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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暨其中本金壹拾叁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整自民國108 年0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桂玉於民國88年05月20日偕高麗珠為連帶保證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618899804704之信用
  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
  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07月28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434,16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惟查:另一債務人高麗珠已於108 年1 月24日死亡,喪失當
  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其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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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