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黃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及新
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黃奎智分別於民國(以下同)107年5
月8 日、108年3月14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2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整、150,000
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詳如附表1所示之事實,依約定書條款之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證1:貸款約定書(23萬元、15萬元)。證2:帳務資
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奎智 │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
│ │20342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奎智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8% │
│ │144306│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奎智 │3000元 │ │ │
│ │203429│ │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奎智 │3000元 │ │ │
│ │144306│ │ │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