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669號
PCDV,108,司促,25669,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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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黃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及新
  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黃奎智分別於民國(以下同)107年5
  月8 日、108年3月14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2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整、150,000
  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詳如附表1所示之事實,依約定書條款之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證1:貸款約定書(23萬元、15萬元)。證2:帳務資
  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奎智  │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
│  │20342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奎智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8%  │
│  │144306│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奎智  │3000元   │      │       │
│  │203429│     │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奎智  │3000元   │      │       │
│  │144306│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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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