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9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張正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
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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