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339號
PCDV,108,司促,25339,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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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39號
債 權 人 王靖宇 


債 務 人 潘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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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