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941號
PCDV,108,司促,2494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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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翁怡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伍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捌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伍佰元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壹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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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