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783號
PCDV,108,司促,24783,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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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783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洪仲萱 

債 務 人 王泰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貳
  佰萬元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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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