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783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洪仲萱
債 務 人 王泰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貳
佰萬元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