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604號
PCDV,108,司促,2460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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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04號
債 權 人 楊滄江 



債 務 人 顏國豐 

債 務 人 莊偉民 


 
一、債務人顏國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莊偉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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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