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402號
PCDV,108,司促,24402,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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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詹棋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詹棋皓於93年3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3月15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
  12月1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75246元未獲清
  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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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