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95號
PCDV,108,司促,24395,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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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嘉琪即張慧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嘉琪即張慧嫺於93年7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
  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7
  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
  94年11月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95177元未
  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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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