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馮得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桑玉芬協同連帶保證人馮得凱於民國99年1月29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月31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80期,利
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205,050元,總債權金額為205,050元,惟詎料前開借款
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39,573元,前欠款金額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
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四)次查債務人桑玉芬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並依更生方案履
約完畢,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共101,664元折合利息天數共1,7
72天,故本案債權自民國102年6月17日起息。
(五)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今債務人馮得凱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
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協議書暨繳息明細
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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