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77號
PCDV,108,司促,24377,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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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馮得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桑玉芬協同連帶保證人馮得凱於民國99年1月29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月31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80期,利
  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205,050元,總債權金額為205,050元,惟詎料前開借款
  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39,573元,前欠款金額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
  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四)次查債務人桑玉芬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並依更生方案履
  約完畢,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共101,664元折合利息天數共1,7
  72天,故本案債權自民國102年6月17日起息。
  (五)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今債務人馮得凱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
  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協議書暨繳息明細
  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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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