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342號
PCDV,108,司促,24342,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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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丁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99 計算之利息,與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丁源﹝即借款人﹞於108年1月18日,向債權人
  借得3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
  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
  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
  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計
  收違約金(證物一)。
  二、詎債務人郭丁源僅攤還本息至108年5月17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
  本金286,899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責任(證物二)。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乙件。二、帳卡明細乙
  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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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