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千譽即林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金珠(下稱相對人)於93年5月27日與聲請人訂
立回復型借款契約,總借款金額為53萬元整,其中:
1.一次動撥貸款:借款金額52萬元整,以一次撥貸方式,借
款期間93年6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以一月一期分60期依
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
第2項第1款即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
借款人繳還本息至100年4月27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
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387364元,至
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2.循環動撥貸款:借款金額1萬元整,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
帳戶(被告活期活儲透支帳戶帳號:010-10-059164-9-00)額
度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
,得由聲請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
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而增加之透支額度
以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第1條第2項第5款即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相對人並同
意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
本息至98年4月2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
對人皆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50775元,至此,相對人應
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金珠 │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387364│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金珠 │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50775│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金珠 │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7364│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金珠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775│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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