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榮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6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
為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
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3年2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
項,現尚有20258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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