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江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零壹拾
肆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
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玖佰陸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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