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16號
PCDV,108,司促,23116,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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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游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游庭瑋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0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
  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
  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8312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游庭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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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