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920號
PCDV,108,司促,22920,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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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2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廖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玖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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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