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813號
PCDV,108,司促,22813,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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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培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林培欽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
  卡契約。
  三、相對人林培欽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額度為新臺幣5.7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
  ,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
  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林培欽達成協議後即未
  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0,346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
  %),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二、債務協商協議書影
  本。三、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培欽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6034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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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