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鴻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5 計算之利息,自103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03月0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於98年03月0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3年11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
帳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