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汪君豪
一、債務人汪君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汪君豪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君豪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第三
人汪彩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8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395,6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汪君豪本息繳至民國108年1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6,304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第三人汪彩
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君豪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86392 │ │2月01日起 │7月28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7月29日起 │ │二五六 │
├──┼───┼─────┼──────┼──────┼───────┤
│ 002│新臺幣│汪君豪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19912│ │2月01日起 │7月28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2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君豪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392 │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汪君豪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9912│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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