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475號
PCDV,108,司促,22475,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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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信璇 
債 務 人 李宗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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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