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84號債 權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債 務 人 康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淳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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