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15號債 權 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債 務 人 張峻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