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15號
PCDV,108,司促,22315,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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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15號
債 權 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債 務 人 張峻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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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