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杰楠
債 務 人 許均愷(原名:許瑋杰)
債 務 人 蔡美芬(原名:許蔡美芬)
債 務 人 許瑋宏(即許清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瑋庭(即許清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瑋宏、許瑋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清輝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許均愷(原名:許瑋杰)、蔡美芬(原名:許蔡
美芬)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捌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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