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106號
PCDV,108,司促,22106,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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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杰楠 
債 務 人 許均愷(原名:許瑋杰)


債 務 人 蔡美芬(原名:許蔡美芬)


債 務 人 許瑋宏(即許清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瑋庭(即許清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瑋宏許瑋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清輝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許均愷(原名:許瑋杰)蔡美芬(原名:許蔡
  美芬)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捌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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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