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2號
債 權 人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債 務 人 奕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捌萬元
,及其中叁佰捌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叁佰貳拾萬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肆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