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鐘永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
拾肆元,及其中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