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9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洪陸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零壹元
,及其中玖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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