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395號
PCDV,108,司促,19395,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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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95號
債 權 人 董嘉玲 
債 務 人 陳OO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如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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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