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8年度,105號
PCDV,108,司他,105,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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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05號
原   告 陳志龍 
被   告 台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徹 

被   告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被   告 竝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仲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作工程有限公司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竝
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
院裁定准許(104 年度救字第164 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
用,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 萬1,32 4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台作工程有限公司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竝辰企業 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 萬6,961 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 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 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 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如



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 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 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 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參照)。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以 104 年度救字第164 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 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該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 勞訴字第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0分之7 ,原告 負擔10分之3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提起附帶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勞上字第40號判決確定,諭知第一 (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被告連帶負擔2 分之1 ,餘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49,411元│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4,884,660 元,裁判費49,411元。 │
│ │ │㈡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 │
├──────┼───────┼────────────────────────────┤
│第二審裁判費│ 18,874元│㈠原告於附帶上訴請求被告連帶再給付1,392,758 元本息,嗣減│
│(原告附帶上│ │ 縮上訴聲明為1,166,558 元本息,此部分裁判費18,874元。 │
│訴部分) │ │㈡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 │
├──────┴───────┴────────────────────────────┤
│備註:(元以下4 捨5 入) │
│一、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35,323元。 │
│ ㈠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部分1,392,758 元(計算式:4,870,635 -3,477,877 =1,392,758 ),│
│ 原告未上訴,此部分先行確定。 │
│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4,088元。 │
│ (計算式:49,411×14,025÷4,884,660 =142 。49,411-142 =49,269。49,269×1,392,75│
│ 8 ÷4,870,635 =14,088) │
│ ㈢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之訴訟費用,為35,323元。 │
│ (計算式:49,411-14,088=35,323) │




│二、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4,088元。 │
│ ㈠由被告連帶負擔10分之7 ,為9,862 元。 │
│ (計算式:14,088×7 ÷10=9,862) │
│ ㈡由原告連帶負擔10分之3,為4,226元。 │
│ (計算式:14,088×3 ÷10=4,226) │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僅計算附帶上訴部分),合計共54,197元。 │
│ (計算式:35,323+18,874=54,197) │
│ ㈠由被告連帶負擔2 分之1 ,為27,099元。 │
│ (計算式:54,197÷2 =27,099) │
│ ㈡餘由原告負擔,為27,098元。 │
│ (計算式:54,197-27,099=27,098) │
│四、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而應由│
│ 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1,324元。 │
│ (計算式:4,226 +27,098=31,324) │
│五、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暫免預納而應由被告連帶負│
│ 擔之訴訟費用部分為36,961元。 │
│ (計算式:9,862 +27,099=36,9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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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竝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