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56號
PCDV,108,勞訴,156,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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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原   告 丁也純 

被   告 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8 年7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 )。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31至39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0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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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