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周彤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鸚哥石文化夢想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000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 8 年7 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並作成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惟相對人未依該仲裁判 斷書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 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並作成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 斷書在案,該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載明:「資方(即相對 人)應給付勞方(即聲請人)25,000元。」,惟相對人未依 該仲裁判斷書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 意仲裁判斷書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