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正宏
相 對 人 吳佳章即翔安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5月8日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願分期於108年5月8日、6月25日、8月5日、9月 25日,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萬4,800元、5萬5,200 元、5萬元、5萬元,合計20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 期,相對人已於調解當日給付4萬4,800元,餘款合計15萬5, 200元則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年5月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願分 期給付聲請人合計20萬元,惟相對人僅給付4萬4,800元,餘 款15萬5,200元則未依約給付乙節,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 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 成立內容即之15萬5,200元,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