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號
PCDV,107,重訴,26,2019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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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順勝 
      葉秀哲 
      江寶深 
      張慶松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施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雄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
83,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4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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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