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楊麗珠
葉順敏
葉順勝
葉秀哲
江寶深
張慶松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施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雄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
83,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4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