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王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啟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369,865元【即上訴聲明第一至六項及第九項計1,100,465元+聲
明第七項如附表一所示1,211,000元+聲明第八項如附表二所示
58,400元=2,369,8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附表一: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公告現值173,000元/平
方公尺×面積7平方公尺=1,211,000元。
附表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
有明文。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張慶松按日給付16元部分上
訴利益應核定為58,400元(計算式:16元×365×10=
5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