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77號
PCDV,107,訴,2377,2019080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7號
上 訴 人 呂鴻昌


被上訴人  禾熙故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天灝
被上訴人  吉福麗影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7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吉福麗影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熙故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