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04號
PCDV,107,訴,2104,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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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施秋梅
      蔡奇申 
      張康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04號損害賠償事件,
經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蔡施秋梅蔡奇申張康筠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0萬8590元、49
萬6642元、29萬4768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8100元、
48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蔡施秋梅蔡奇申張康筠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應向本院分別補繳6615元、8100元、4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各
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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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