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29號
PCDV,107,建,129,20190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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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洪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12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
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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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