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馬麗娟
再審原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
再審被告 林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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