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被 上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52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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