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77號
PCDV,106,建,177,2019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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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被 上訴 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8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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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