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78號
PCDV,106,勞訴,78,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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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秉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聖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26 萬3,0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 萬0,059 元,
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故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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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