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賴清芝
陳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來
沈品蓁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林聖峯
洪昆明
陳廣澤
謝曉慧
林瑞景
林志昇
陳巖鑫
黃旭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聖峯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
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 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另原告指定非在本院所在 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依刑事訴訟法 第55條第1 項規定並不合法,故本件仍對原告送達,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