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賈方元
被 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名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其 對象固不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亦包括在內,但對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者,須 與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一併提起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433 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明定之。二、經查:本院受理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之刑事案件,檢察 官係以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巨富景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 司、王奕捷、李金龍、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 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林聖 峯、洪昆明、陳廣澤、謝曉慧、林瑞景、林志昇、陳巖鑫、 黃旭鵬、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黃翠華、張克 勇、蔡佩岑、陳坤宏、林世凱、張華偉、黃文宏等人因違反 銀行法等罪嫌而提起公訴,而周瑞慶並非該案之被告,原告 於該刑事訴訟程序,僅對於其主張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周瑞 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未與該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一併提 起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自非合 法,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但如就上述刑事案件有合法 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 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與該案被告一併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不生影響,亦無礙 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 ,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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