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華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慶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慶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竊盜等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 國108年3月27日裁定羈押,並於108年6月18日裁定自同月27 日起延長羈押2月,合先敘明。
二、茲查本院於108年8月5日訊問被告吳慶華,認其所涉非法製 造爆裂物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及同條第2項加重 竊盜未遂等罪,依被告吳慶華於警、偵訊及審理中供述、共 同被告張晧峰於警、偵訊供述,及竊盜案件被害人、告訴人 、證人黃義群、吳鳳鳴、葉永盛、王璿堯於警詢、偵訊之指 述、證述、證人廖一昇於審理中證述,暨卷附贓物認領保管 單、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0 月5日刑偵五字第1073400416號鑑驗通知書及照片、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4日刑鑑字第1070067028號鑑定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1日新北警鑑字第10720806 40號函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071949560號鑑驗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071568713號鑑驗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現場照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080327572號鑑驗書、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080195749號鑑驗書、監視器錄 影光碟及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8年6月11日刑偵五字第1083400163號函及扣案土製 爆裂物1枚,足認被告涉犯非法製造爆裂物、加重竊盜既遂 及加重竊盜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嫌多次加重 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衡諸 其所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 ,屬於重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 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 度可能性,倘將來判決有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
心理,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吳慶華有逃亡之虞。又若命被告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 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仍有羈押之正當理由 。再參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為延長羈押處分尚 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 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8年8月27日起, 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