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428號
PCDM,108,聲,342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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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高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高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高源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6 年間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第交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 定;㈡又因103 年間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 字第1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 年聲字 第656 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自107 年6 月11日入監執行前揭諸刑,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 17887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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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