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47號
PCDM,108,聲,3147,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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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祥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37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月2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 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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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